近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
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进一步放宽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条件。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3
年
9
月出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
号),规定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必须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设立专门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中,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51%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参照此规定执行。
2005
年
5
月,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对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条件予以放宽,修订后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
号)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可拥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
70%
。这次的《补充规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了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股权比例限制条件,并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这是人才服务领域首次立法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的方式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补充规定》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的具体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港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视与支持,对于促进港澳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促进港澳与内地的人才融合与共享,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推动《补充规定》的贯彻执行,人事部还将于近期研究制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完善监管措施,做好有关服务工作,推动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人才服务领域开放政策的落实。
文件链接: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